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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乃鱼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乃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64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乃鱼,女,1966年5月5日出生于住河北省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涉县。2017年3月21日被抓获,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2017年7月20日被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原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乃鱼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冀0426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乃鱼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乃鱼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乃鱼撤回上诉。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6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艳审判员 王晓鹏审判员 张耀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冀荟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