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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春梅申请执行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梅,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唐春梅,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龙泉村。被执行人:肖辉,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龙坪办事处机场社区。本院在执行唐春梅与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肖辉下欠唐春梅借款本金及利息74800元,(已于2017年10月12日偿还20000元),剩余欠款548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039元由肖辉负担(已于2017年10月12日付清)。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佳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