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0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学心与北京远方汽车驾驶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心,北京远方汽车驾驶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心,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方汽车驾驶学校,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张华街95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华,校长。上诉人王学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方汽车驾驶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心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王学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桃审判员 孟龙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