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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守田与张昭君(张怀昭)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田,张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胡守田,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昭君(张怀昭),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涡执字第26-1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昭军(张怀昭)所有的思域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S****6),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昭军(张怀昭)所有的思域牌小型汽车(车牌号:S****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