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云江与牙克石市百货大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江,牙克石市百货大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杜云江,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百货大楼,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孙光昌,百货大楼经理。杜云江诉牙克石市百货大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云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521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云江同意在牙克石市百货大楼的房屋租金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