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宏与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199号原告:张宏,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负责人:赵凤江,经理。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所地吴桥县桑园镇。负责人:辛风春,经理。张宏与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宏于2017年10月24日因刑事判决已涉及该笔借款且未缴纳诉讼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宏撤诉。审判员 金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