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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刚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刚,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程刚酒后从其同学峗某某家中离开,其在离开的路途中,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拿出尖头十字型钥匙捏在手里。程刚从攀枝花市第三十六中小学校附近经过时,来到张某1停放的川D×××××号宝马525LI车右后车门处,用手中的钥匙使劲敲击该车右后车窗玻璃边沿处,随即离开。尔后,程刚从攀枝花市西区宝鼎金沙小区2号楼前经过时,来到张某2停放在此处的本田XRV车(新车未上牌)左后车门处,用手中的钥匙使劲敲击该车左后车窗玻璃边沿处,随即离开宝鼎金沙小区。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田XRV车后窗玻璃2017年7月的损失价格为1206元,宝马525LI车后窗玻璃2017年7月的损失价格为4550元。案发后,程刚所使用的尖头十字型钥匙四把已依法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但未随案移送至本院。2017年9月5日11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电话联系程刚,程刚称其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宝骏汽车4S店内修车,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程刚传唤至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办案区接受调查,程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程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程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程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程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检查报告书、证明、价格调查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杨某、陈某、峗某某、蔡某、万某、马某、田某、林某的证言;���害人张某1、张某2、刘某、张某3的陈述;被告人程刚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刚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程刚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程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程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刚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尖头十字型钥匙四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何万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