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特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荣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荣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1005号申请人: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天生。被申请人:张荣海。申请人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740-17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番禺区劳动仲裁委)未有效送达开庭通知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庭审而遭受缺席裁决,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辩权,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中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申请人已支付被申请人自2016年9月起至其离职之日止的工资共计3490.9元;2、被申请人因开公司创业原因于2016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申请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申请人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11月20日),并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市划圆率投资合伙企业,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0日已从申请人处离职。三、番禺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所根据的证据《证明》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向番禺区劳动仲裁委提交的《证明》上的印章是伪造的,申请人从未在该《证明》上盖过章,不清楚被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明》上的印章从何而来,申请人保留对该印章真伪申请鉴定的权利。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740-1743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申请人认为番禺区劳动仲裁委未有效送达开庭通知给申请人,经查,番禺区劳动仲裁委按照申请人的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邮寄传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称其营业地址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但没有对住所变更办理工商登记,且申请人在本案庭审中确认被申请人2016年11月离职,公司于2016年12月搬离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对此,本院认为番禺区仲裁委已依法送达传票给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番禺区仲裁委送达传票程序不当,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740-17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永峰谢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