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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其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其忠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07号罪犯向其忠,男,194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其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向其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向其忠撤回上诉。2015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其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其忠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向其忠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获表扬3次,余143分。系老犯。本次缴纳罚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老犯认定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其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系老犯,且积极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其忠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喜华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