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77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卢碧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卢碧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484755-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号。主要负责人:徐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航,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碧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卢碧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卢碧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透支本金191377.89元及至2016年4月14日的利息64208.58元、滞纳金8000元,以及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4元,由被告卢碧钦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7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卢碧钦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2、2017年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卢碧钦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3、2017年5月2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卢碧钦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7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卢碧钦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5、2017年5月,因被执行人卢碧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5月25日,我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卢碧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但尚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反馈至本院。7、2017年10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68840.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绮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