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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宁夏伊斯兰仁存药膳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伊斯兰仁存药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宁夏伊斯兰仁存药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孔岩,该公司总经理。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银住建罚决字(2016)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银住建罚决字(2016)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