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洪才与冷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才,冷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才,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冷建芳,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杨洪才与冷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冷建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冷建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冷建芳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多次查询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冷建芳的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洪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