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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栗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栗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331号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北门口村。法定代表人:邴敬锐,系公司经理。被告:栗林林,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