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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5民初293号原告:杨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现住本县。被告:赵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依法确认杨某、赵某婚姻无效;2.儿子赵志轩由赵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某、赵某经媒人介绍于2013年4月2日按民俗举办了婚礼,赵某以虚报年龄的方式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杨某于2014年2月8日生下儿子赵志轩,孩子现随赵某父母一起生活。2015年3月杨某发现赵某与她人同居生活,为此二人发生矛盾。同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杨某与赵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至今赵某未达法定婚龄,二人婚姻无效。赵某缺席未答辩。杨某向本院提交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双方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杨某、赵某、赵志轩的户口薄复印件。本院依职权调查核实了双方的户籍登记信息以及同村村民赵某的户籍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某生于1995年6月12日,赵某生于1997年8月1日。赵某冒用平安乡磨马村三组8号的赵某的身份信息与杨某于2013年8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杨某与赵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赵某在杨某起诉时仍未达法定婚龄,因此双方的婚姻无效,故杨某起诉要求确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成立。双方所生孩子的抚养问题,当事人可另案起诉,本院不一并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效文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人民陪审员  马宏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