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瑞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3刑初61号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瑞兵,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和顺县松烟镇暖窑村人,无业,住和顺县。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瑞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瑞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凌晨1时13分,被告人孙瑞兵窜至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老刘综合门市部,采用爬墙翻窗的方式进入门市部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0余元、面额50元手机充值卡23张价值1150元,芙蓉王、云烟、中华等各种香烟30余条,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为614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瑞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孙瑞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瑞兵到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老刘综合门市部后院,爬院墙从二楼窗进入门市部,盗窃现金2000元、面额50元手机充值卡23张价值1150元,芙蓉王、云烟、中华等各种香烟40条零1盒,后被告人孙瑞兵消费利群、大福香烟各2条,软云烟、硬黄鹤楼香烟各1条,硬中华香烟5盒,案件侦破后从被告人孙瑞兵的家中及车内起获芙蓉王、云烟等各种香烟33条6盒,充值卡4张,发还被害人刘某。被盗香烟的价值为6305元。被告人孙瑞兵共计盗窃价值9455元。被告人家属主动退交被害人的损失款41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4月15日晚十点多到16日七点半之间,我发现柜台里面的钱被盗之后就看了小卖部的监控。大约看到是男的身高大约175cm,戴着帽子、口罩、眼镜和手套从侧门出来,根据墙上的脚印,是从2楼窗户上进来的,小卖部没有被撬的痕迹。盗窃了白云烟一条、芙蓉王五条、硬中华三条、软云十条、软玉溪五条,面值50元充值卡20张,现金6000元。2、被告人孙瑞兵的供述:2017年4月16日0时许,我从家里出来到了松烟村老刘门市部从门市部的围墙爬上二楼,从二楼的窗户进了家,在柜台下面的抽屉里拿了一叠钱,把钱放在我上衣口袋里。之后看到在柜台里还有一些手机充值卡就随手拿了一些,将烟都装在一个白色编织袋里。随后就从侧门进去沿着楼梯从二楼窗上翻出去了。我盗窃了一编织袋香烟。其中有中华、软玉溪、芙蓉王、利群、黄鹤楼、紫云烟、白云烟、蓝白沙烟。我吃了两条利群,两条大福、一条软云、一条黄鹤楼、四五盒硬中华;盗窃现金大概有2000元;手机充值卡面值是50元的大约有十几张。我充了几张。3、搜查笔录及照片:2017年5月22日在孙瑞兵所驾驶的晋K×××××车上,搜查到四张手机充值卡(号码162××××62845--2848)。同日在被告人孙瑞兵的住处所查到延安(硬红)香烟20盒,云烟(软珍品)20盒,云烟(紫)40盒,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20盒,金圣(硬滕王阁)香烟16盒,长白山(777)香烟10盒,利群(新版)香烟50盒,黄鹤楼(軟兰)香烟20盒,黄鹤楼(硬金砂)香烟50盒,云烟(白)香烟20盒,玉溪(软)香烟20盒,钻石(硬特醇)香烟20盒,芙蓉王(硬)香烟30盒,中华(硬)香烟空条盒1个以及作案所戴的帽子一顶。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孙瑞兵充值卡(号码162××××62845--2848)4张,芙蓉王、云烟等香烟336盒,帽子一顶。5、发还清单:扣押的4张充值卡(号码162××××62845—2848),336盒香烟发还被害人刘某。6、辨认笔录及照片: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瑞兵在和顺县松烟村老刘综合门市部指出入室的窗户和盗窃的现金、香烟的位置。7、现场勘验笔录:2017年4月16日对现场进行勘验,该门市位于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老刘综合门市部,三层楼构造,一楼为门市,二楼三楼为住宿房间。门市内有各种商品无翻动痕迹,门市中间摆放着一个收银柜台,经询问后了解到门市的香烟、现金和手机充值卡被盗。查看监控发现2017年4月16日一名头戴一顶鸭舌帽,戴口罩,身高1.78m,浅色上衣深色裤子的男子进入门市盗取现金。8、鉴定意见:延安(硬红)30元/条,云烟(软珍品)230元/条,云烟(紫)1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20元/条,金圣(硬滕王阁)100元/条,长白山(777)150元/条,利群(新版)140元/条,黄鹤楼(軟兰)19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60元/条,云烟(白)160元/条,玉溪(软)230元/条,钻石(硬特醇)45元/条,芙蓉王(硬)250元/条,中华(硬)450元/条,大福120元/条。9、和顺县海通通信服务部出具的证明:移动充值卡面值50元一张共计25张。序列号为162××××62840——2864委托老刘门市部进行销售。及充值卡充值明细表其中尾号为162××××62842——2844在5月4日前消费,其他卡未消费。10、户籍证明:孙瑞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1、到案经过:被告人孙瑞兵系抓捕到案。12、交款4100元的交条。上述证据,经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孙瑞兵对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的被盗现金6000元,充值卡23张,50条香烟提出异议,称其只盗窃了2000元现金,十几张充值卡,香烟除自己消费的2条利群,2条大福,1条黄鹤楼,1条软云烟,4、5盒硬中华,其余的都已提取。对其他证据不持异议,对被害人证明的其家被盗事实及公诉机关提供其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瑞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惩处,被告人孙瑞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瑞兵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瑞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瑞兵退交的4100元,发还被害人刘丽青;随卷移送的帽子一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彦海审 判 员 董明安人民陪审员 程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