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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小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551号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小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对张小益处以罚金九十万元的内容,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益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2016)湘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对张小益处以罚金九十万元部分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