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丽、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邹德霖,李华宪,林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异5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54470228Y。法定代表人:邹德松,总经理。第三人:邹德霖,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烟台洪福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第三人:李华宪,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第三人:林永兴,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监事,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丽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邹德霖、李华宪、林永兴系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开办时的股东,且开办时邹德霖、李华宪、林永兴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无注册资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邹德霖、李华宪、林永兴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邹德霖、李华宪、林永兴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丽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曰荣人民陪审员 宋秀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