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阴红亮与王春飞、白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红亮,王春飞,白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106号原告:阴红亮,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王春飞,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白二坤,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阴红亮为与被告王春飞、白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告王春飞、白二坤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