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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阴红亮与王春飞、白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红亮,王春飞,白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106号原告:阴红亮,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王春飞,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白二坤,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阴红亮为与被告王春飞、白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告王春飞、白二坤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