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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2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亚林与重庆畅麟物流有限公司刘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林,刘健,计晓惠,重庆畅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林,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刘健,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计晓惠,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重庆畅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顺江花园清江苑J幢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587101X5。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亚林申请执行刘健、计晓惠、重庆畅麟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2民初61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刘健、计晓惠、重庆畅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计晓惠名下有位于涪陵区XXXX街道XXXX号XXXX小区X幢XX号房屋一套,计晓惠名下有牌照为渝XX**号XXX汽车不知去向、无法扣押,重庆畅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为渝XXX**号大型仓栅式货车也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本案对该车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计晓惠名下位于涪陵区XXXX街道XXXX号XXXX小区X幢XX号房屋经我院评估拍卖以796600元成交,因其债权人众多,按照比例分配后,本案应得5684.29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亚林支付了5634.29元,缴纳了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健、计晓惠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