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丙秀与向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秀,向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261号原告:杨丙秀,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向红花,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杨丙秀与被告向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杨丙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丙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丙秀负担。审判员 尤珍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