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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丙秀与向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秀,向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261号原告:杨丙秀,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向红花,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杨丙秀与被告向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杨丙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丙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丙秀负担。审判员  尤珍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