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641号原告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温县太行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朱培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金,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赵磊,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车款868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修车款86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