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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瑞连寻衅滋事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9刑申23号黄瑞连: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宣告无罪。本院复查认为,你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提起诉讼,在案件申诉审查程序终结后,多次与赵建军共同到北京市中南海等非信访地区非法上访,先后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拘留,并在劝返过程中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强行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你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你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定你犯罪事实的证据在本院(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中已列明,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合法有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所提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依法予以驳回,原判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