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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怀贤、贾金字与被执行人郭素现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贤,贾金字,郭素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怀贤,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金字,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素现,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怀贤、贾金字与被执行人郭素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郭素现自2016年始,于每年公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郭怀贤赡养费2429元;二、被告郭素现自2016年始,于每年公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贾金字赡养费2429元;三、驳回二原告郭怀贤、贾金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怀贤、贾金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3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