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潘秀春、陈泽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潘秀春,陈泽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负责人:孙路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田源,均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秀春,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陈泽满,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秀春、陈泽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28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潘秀春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泰丰路8号复式601房进行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锐兰审判员 马伟锋审判员 黄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