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李佳诺与赵立杰、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诺,赵立杰,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6496号原告:李佳诺,女,200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原告李佳诺之母),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赵立杰,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交车司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杰,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东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廷、楚晓东,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该公司理赔部员工。原告李佳诺与被告赵立杰、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佳诺之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赵立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杰、被告公交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廷、楚晓东、被告人保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佳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立杰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7532.60元-120000)*80%=238026.08元;2、判令被告公交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人保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以上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上午11点20分许,赵立杰驾驶冀A×××××号车,顺育才街由北向南行驶,与李佳诺发生交通事故,致李佳诺伤残。该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赵立杰负主要责任,李佳诺未满十六岁骑电动车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急救并手术,经诊断1、左足皮肤撕裂伤2、左足碾挫伤3、左足第1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4、左足第3、4趾末节趾骨骨折5、左足第3趾骨骨折6、左足第5趾间关节脱位。另经核实,赵立杰为石家庄市公交公司职工,冀A×××××车辆为该公司所有,在被告人保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此事故导致原告左足第一趾及第五趾截肢,脚底大面积撕脱,直接断送了11年的专业(舞蹈特长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赵立杰、公交公司辩称,1、此次事故我方负主要责任,对原告发生的合理费用按照70%比例予以赔偿;2、赵立杰是公交公司职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最终赔偿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被告人保分公司辩称,该公交车在我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按照保险合同法赔偿,诉讼费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上午11点20分许,赵立杰驾驶冀A×××××号大客车在育才街十二中学门口,靠右侧停车后上下客起步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李佳诺骑电动车后驮王培羽由东向西行驶后进入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立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佳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佳诺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16天,医疗费用为98442.24元,全部为被告公交公司垫付。被告赵立杰系被告公交公司司机,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项目和金额的认定:1、原告主张医药费1166元,提交票据15张,包括外购药等费用。三被告认为原告票据为小条小票,形式不合法,对两张省三院票据无异议,四张外购药需要配合医嘱。本院经核实原告票据。其中发票及门诊票据6张合计金额为883.15元,本院予以认定,另两张购买拐等器具票据金额合计155元,计入辅助器具费项下,其余票据为付款小票,本院不予认定。2、护理费65110元,原告称按照医嘱需护理人员一人,提供护理人员赵某收入证明及流水明细,纳税证明,单位出具的假条,从2016年9月30日计算至定残日2017年4月21日共7个月,另请了10天护工人员,2016年11月1日至11日,每天150元。三被告对护理期限认可至出院日,即2017年3月15日,对原告计算标准不认可,认为护理费应为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原告并没有证明护理期间扣发工资证明,流水证明也缺少扣发期间的明细,同意参照护理人员标准150元每天计算到出院日。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扣发工资证明,该项按照日150元计算至定残日(2017年4月21日)为303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0元,住院166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主张营养费14700元,从事发当天到2017年7月21日(专家门诊日),共294天,每天50元,依据住院医嘱和出院后医生的诊断证明显示需加强营养。三被告认为营养费标准过高,同意按每天20元计算到7月21日,该项主张本院酌定确定为8820元。5、交通费2470.6元,提供出租车票129张,公交车票86张,被告认为交通费过高,应为就医和转院发生的费用,请法院酌定。本院经核实原告票据,除1张金额为12元的出租车票外,其他票据均产生于合理期限内,该项请求本院认定2458.6元。6、伤残鉴定费1700元,提供鉴定费票据1张,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7、残疾赔偿金112996元,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河北省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计算,28249元×20年×20%计算得出。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原告就读舞蹈专业,因此次事故受伤导致断送11年舞蹈生涯,现情绪比较极端无法自控,需做心理辅导。三被告认为该项请求过高,同意给付10000元,对于被告认可数额,本院予以确认。9、残疾辅助器具费96000元,依据医嘱及提供德林义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议书和票据一张,残疾辅助器具四个月更换一次,一次一只1600元,共计算20年,三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0、补课费16800元,提供美术工作室票据两张共12300元,其他画画器具没有票据,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休学并改学美术专业,专业课每节课100元,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4月21日(定残日)共计168节课计算得出,三被告认为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校学生,因事故伤残改学其他专业,导致实际支出相关补课费用,该项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0元。11、后续治疗费60000元,医嘱显示后续治疗费3万元,提供省三院诊断证明一份,包括住院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6万元,三被告不予认可,提出原告已经评残,视为治疗终结,该费用也未实际产生,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后续治疗费用为3万元,原告主张其他费用无证据支持,该项主张本院支持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佳诺与被告赵立杰驾驶冀A×××××号公交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立杰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佳诺负次要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赵立杰系被告公交公司司机,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且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损失由被告人保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88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0元元、营养费8820元三项合计26303.15元,因被告公交公司垫付医疗费金额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故原告该三项费用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即18412.21元;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护理费30300元、交通费2458.6元、残疾赔偿金1129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6155元、补课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合计291909.6元,由被告人保分公司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即127336.72元;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1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佳诺各项损失合计146938.93元(由法定代理人赵某代收)。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佳诺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由法定代理人赵某代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李佳诺负担682元,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17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