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贾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英,贾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3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英,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贾广军,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陕08民终2684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李兰英申请执行贾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广军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保全费920元及执行费1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贾广军、解爱霞于2017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122000元,其余借款利息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1030元、保全费92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被执行承担,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