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萍与被执行人邹吉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萍,邹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63号申请执行人XX萍,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被执行人邹吉德,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XX萍与被执行人邹吉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黑071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吉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萍于2017年8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吉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XX萍与被执行人邹吉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XX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乌马河区金居花园9号楼5单元4层正厅64.96平方米的住宅由被告邹吉德所有,被告邹吉德于判决生效七日内付原告XX萍房屋款35,000.00;二、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