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邓菊香与刀燕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菊香,刀燕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7执92号申请执行人邓菊香,女,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金东,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刀燕姿,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菊香与被执行人刀燕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刀燕姿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卫忠执行员 李宏亮执行员 李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