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盖志、孙葵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志,孙葵玉,孙炳锡,孙美玲,孙炳杰,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盖志,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葵玉,女,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炳锡,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美玲,女,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炳杰,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5961094。法定代表人:孙晓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盖志与被执行人孙葵玉、孙炳锡、孙美玲、孙炳杰、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02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盖志与被执行人孙葵玉、孙炳锡、孙美玲、孙炳杰、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