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瑞超与朱广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超,朱广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1397号原告:刘瑞超,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朱广作,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瑞超与被告朱广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然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