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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邓明玉申请执行王友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玉,王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邓明玉,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王友康,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邓明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会理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友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友康已经履行30000元。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人邓明玉与被执行人王友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友康在2017年11月20日前支付邓明玉1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会理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思皓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学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