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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志高、郑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高,郑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高,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郑从荣,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陈志高与被执行人郑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高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从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陈志高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郑从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高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从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从荣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帆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90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陈志高被执行人郑从荣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10-24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