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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5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利霞与张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霞,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5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利霞,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张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陈利霞与张乐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豫12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利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2.对被执行人张乐的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7年10月19日,本院查封了张乐名下的豫M×××××号、豫M×××××号依维柯牌汽车两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4.2017年7月25日已对被执行人张乐采取了拘留措施;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