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友军与陆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军,陆桂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066号原告高友军,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顾其英(特别授权),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桂银,女,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军与被告陆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友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军撤回对被告陆桂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在调解书上予以明确。审 判 员 朱万全人民陪审员 夏满东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二〇一七年十��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