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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燕诉程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程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民初2934号原告:马燕,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程兴洪,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原告马燕与被告程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兴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借款本金237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4年12月1日起经原告的远房幺爸马浩鑫担保介绍以家具厂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借款287000元给被告并约定2分利息,出具四张借条,然而被告从2017年7月份开始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只在2017年7月偿还了5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程兴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借到原告10万元,马浩鑫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2015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借到原告5万元,约定借期5天;2015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借到原告5万元;2016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借到原告8.7万元。在签订上述借条的同时,原告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向被告足额支付相应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借款,被告就应当依约履行偿还义务。上述借款总金额为287000元,扣去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的5万元,本院确认结欠本金余额为237000元。关于利息,原告虽称约定月息2%,但未出示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确认。但原告可主张逾期利息,即本院支持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偿还之日。综上,本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兴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燕返还借款237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程兴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