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杰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六书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六书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711号原告:杨杰,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六书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环湖学生公寓*栋。经营者:夏宏明,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灿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远,该单位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原告杨杰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六书店、被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杰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杰负担。审 判 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思瑶书 记 员  刘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