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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舒乙桁与吴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乙桁,吴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4274号原告:舒乙桁,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吴杰,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凌小云,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凯,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舒乙桁诉被告吴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舒乙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乙桁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舒乙桁负担。审判员  赵浏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