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17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逸远服饰有限公司、裘爱芬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逸远服饰有限公司,裘爱芬,陆惠南,陆逸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171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龙生。被执行人上海逸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裘爱芬。被执行人裘爱芬,女,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陆惠南,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陆逸铭,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2016)沪01民终13107号原告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远服饰有限公司、裘爱芬、陆惠南、陆逸铭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逸远服饰有限公司、裘爱芬、陆惠南、陆逸铭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辛小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民终131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