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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795号原告罗某,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肖厚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