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9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罗志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吴新军,汉族被执行人罗志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志华合同纠纷一案,福田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3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行123085.3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童琳琳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