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于李建军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904执350号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曾东,该庭庭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2000年1月8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李建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军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房管、工商、证券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李建军罚金1500元及违法所得56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