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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九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诉吕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九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吕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621号申请人:上海九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6号楼753室。法定代表人:陈泽希,总监。被申请人:吕昱,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九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禹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九禹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209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吕昱主张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1月期间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二、仲裁庭支持吕昱主张2017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4日的劳动报酬,系基于吕昱提供虚假陈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吕昱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致仲裁裁决错误。被申请人吕昱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维持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就仲裁时效问题。吕昱于2016年5月13日进入九禹公司处工作,九禹公司应于2016年6月12日前与吕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时仅有劳动工资,而不存在双倍工资差额之情形。因此,九禹公司以2016年6月12日为仲裁期间的起算日,认为吕昱要求其支付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2月14日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二、仲裁庭审理期间,九禹公司对吕昱2017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4日的出勤情况表示不清楚,并称公司的考勤机有问题,何时有问题也不清楚。依据九禹公司该陈述,本院有理由认为,九禹公司的员工考勤记录有可能存在与事实不完全相符的情形。因此,九禹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吕昱2017年1月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本院难以认定。对九禹公司关于吕昱作虚假陈述,隐瞒关键证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九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209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九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