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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冯春学与赵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学,赵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6103号原告冯春学,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赵艳平,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冯春学与被告赵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春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春学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