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丽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437号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小区(市公路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恒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系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丽春,身份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