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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3096号申请人易某某,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某某,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某某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X房屋一套。原告易某某并以自有的XX小轿车一台(车牌号:湘XX)未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某某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X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易某某提供的担保物XX小轿车一台(车牌号:湘XX。在查封期间内,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保管被查封财产,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承担。在查封期间内,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 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某某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