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浩齐、宋紫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浩齐,宋紫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民特74号申请人:宋浩齐,男,201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宋紫玉,女,201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宋某,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姚大行政村宋营自然村***号。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宋浩齐、宋紫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两申请人称,其与姚慧系母子关系,因姚慧与丈夫宋运动感情不和,2015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两申请人的父亲宋运动于2015年6月6日服毒死亡,两申请人的现监护人系其爷爷宋某,现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姚慧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姚慧,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姚大行政村姚大自然村023号,原住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姚大行政村宋营自然村。系申请人宋浩齐、宋紫玉的母亲。姚慧于2015年农历正月离���出走,当地居民委员会、姚慧的父母均不能提供姚慧的联系方式及现状。申请人宋浩齐、宋紫玉申请宣告姚慧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分别再姚慧的父母住所(姚慧户籍地址)、原住所、当地居民委员会、临湖镇政府、临湖派出所张贴寻找姚慧的公告,并于2017年7月21日在法制日报刊登了该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姚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走访姚慧的父母,其陈述姚慧在2015年农历正月出走后一直未和其联系过,也未和其哥哥、姐姐联系,对姚慧的现具体情况均不清楚;当地居民委员会亦证明姚慧于前述日期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后,姚慧未向本院申报,也未有人向本院报告姚慧的情况。姚慧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姚慧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姚慧失踪;二、指定宋某为失踪人姚慧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