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辉与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于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246号原告:赵辉,居民。被告:于晓林,居民。原告赵辉与被告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晓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于晓林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于晓林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12月5日、12月14日,于晓林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我借款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我曾多次要求于晓林偿还借款,但于晓林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于晓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晓林于2016年9月7日、12月5日、12月14日三次向赵辉借款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并为赵辉出具借条三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后经赵辉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于晓林借用赵辉现金50000元未予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晓林应予返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可自赵辉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综上所述,赵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于晓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辉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于晓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