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光海、陈光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海,陈光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海,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光宝,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海、陈光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海、陈光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光海与被告人陈光宝系兄弟关系。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光宝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河滨西路5号门口与被告人陈光海因琐事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陈光海持西瓜刀砍被告人陈光宝的右前臂、左手臂致其受伤。被告人陈光宝随即夺走被告人陈光海手中的西瓜刀,并追砍被告人陈光海致其受伤。经鉴定,陈光宝主要损伤为右前臂前内侧6.2cm创,左腕部前内侧3.0cm创,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光海主要损伤为右肘一创长23.5cm(已经手术延长),并致右肱桡肌肉断裂,右桡侧腕长、短伸肌肉肌腱断裂,右指总伸肌肉肌腱断裂,右桡侧副韧带完全断裂,右肱骨外髁骨折,右桡骨头骨折,右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光海处扣押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2017年3月13日、4月6日,被告人陈光海、陈光宝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光海与被告人陈光宝经调解,由被告人陈光宝补偿被告人陈光海人民币1万元,双方的其他经济损失均各自负担,并互相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海、陈光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物证西瓜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海、陈光宝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均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光海、陈光宝均有自首情节,双方对民事部分已调解,并互相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系初犯,且经审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光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陈光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利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