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荣煌、龙俊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荣煌,龙俊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荣煌,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途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龙俊翰,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于殷荣煌诉龙俊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荣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殷荣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殷荣煌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旗审 判 员 王武辉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