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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XX与张立安、洪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张立安,洪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874号原告:吴XX,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志富,男,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安,男,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洪英华,女,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张立安、洪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案件受理后,本院多次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宪伟审 判 员  于中洋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浩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