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XX与张立安、洪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张立安,洪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874号原告:吴XX,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志富,男,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安,男,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洪英华,女,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张立安、洪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案件受理后,本院多次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宪伟审 判 员 于中洋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浩臣 来源:百度搜索“”